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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复审终裁!载重轮胎反倾销继续征税
发布时间:2026/08/21    作者: 无    来源: 《中国橡胶》杂志 订阅

8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维持2015年第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

涉案产品为轮毂直径介于17.5~24.5英寸(含),用于卡车、客车、半挂车等车辆的新充气橡胶轮胎。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6年9月2日(含)前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案件回顾: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当年12月18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

此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了第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年7月2日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将措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28日。

2025年11月1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3月25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将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3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