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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15    作者: 无    来源: 中国化工报 订阅

环境保护部于国庆节前夕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国控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包括石油和化工行业在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企业,均将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办法》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办法》规定的参评企业范围多达10类,一是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是16类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包括火电、化工、石化、建材、造纸、制药、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四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是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七是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是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是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是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据了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记者看到,《办法》中特别设定了企业异议、公众异议和对异议答复方式的相关内容,指出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对初评意见向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环保部门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告知异议人。

环保部门将和发展改革委、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企业环境信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惩戒

对环保不良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环境管理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