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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证实华奇不存在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6/03/02    作者: 无    来源: 美通社 订阅

据3月1日美通社消息,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奇”)在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科特”)间一系列诉讼案件的角逐中,再次取得了胜利。华奇日前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最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圣莱科特起诉华奇“侵害商业秘密”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

华奇与圣莱科特之间的诉讼争议由来已久。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是轮胎用酚醛树脂生产商,而华奇在全面生产后不到6年时间,就成为亚洲规模最大的轮胎和橡胶工业用酚醛树脂制造商之一,成为圣莱科特最强劲的竞争对手,并由此引发了与圣莱科特之间的一系列诉讼。

自2008年年末以来,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互有诉讼。

2008年11月26日,圣莱科特先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报案,声称华奇盗取其商业秘密。在经公安机关调查且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后,圣莱科特于2010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诉讼。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做出判决,认定华奇的产品工艺系自主研发的成果,圣莱科特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圣莱科特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同年10月12日对圣莱科特的上诉请求,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圣莱科特隔年遂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最高院的裁定书中,载有如下表述:“本院亦须指出的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美国圣莱科特与上海圣莱科特作为具有较强诉讼能力且委托了专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对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置若罔闻、懈怠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承担,却在二审法院审理及本院再审审查程序中,反复提出其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程序性异议,其行为有违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予以训诫。”